【案情介紹】
6月25日,家住清水縣的小王來到麥積區一家酒店應聘保安工作。該酒店與小王簽訂了1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明確約定:經雙方協商一致,酒店將應繳納的社會保險以工資補貼形式發放給小王,由其自行參加社會保險,并且還附有小王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的承諾書。干了6個月后小王總覺得他與公司約定的勞動合同條款有問題。為此,他帶著疑問,來到麥積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前來咨詢。
麥積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接到小王投訴后,立即派勞動監察員對該酒店進行了詢問調查,依法查看該酒店勞動用工資料時發現,該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同時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確約定有“經雙方協商一致,單位將應繳納的社會保險以工資補貼形式發放給勞動者,由其自行參加社會保險”的內容,還附有勞動者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的承諾書。
【案件評析】
1、《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應盡的法律義務。
2、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免除繳納社保義務,該行為違法,該約定是無效的。在本案中雖然勞動合同中約定,酒店將應繳納的社會保險以工資補貼形式發放給了小王,由小王自行參加社會保險的內容是雙方在自愿基礎上的約定,但是該約定內容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因此該條款是無效條款。
【結果】
對該酒店的違法行為,勞動監察員當場向酒店負責人指出,并依法對其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酒店限期為小王辦理社會報登記,并補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