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市民因他人造成傷病,但又找不到責任人時,醫療費用可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老板不給交工傷保險,又拒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昨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鄭州市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實施意見》,多項細則進一步規范我市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管理。
被傷害且對方拒付醫療費,可申請先行支付
《實施意見》明確,我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足額繳費的職工或者居民(以下稱個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的,看病所花的費用由第三人擔責。如果第三人拒付或者根本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可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醫療費用。
如果因為他人造成工傷了,醫療費咋算的?按照要求,其工傷醫療費用由第三人依法承擔。第三人拒付或無法確定第三人的,也可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
還有一條,對于無工傷保險的工人來講,可謂是利好消息。根據規定,如果所在的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費,但發生事故被認定為工傷的,其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可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另外,2011年7月1日后個人或者其近親屬申請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按照本實施意見的規定執行。
老板不繳工傷保險,4種情形可申請先行支付
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被認定為工傷后,出現4種情形,個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告知其如在規定期限內不按時足額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按照規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償還的權利。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個人已經從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處獲得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的,要主動退還保險基金先行墊付的相關款項,拒不退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從以后支付的相關待遇中扣減,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4種情形可申請先行支付
1.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2.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
3.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
4.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