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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違背勞動法律的規定,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是違法行為,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上述法律賦予勞動者對于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書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并且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還應當支付兩倍于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2、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
3、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
(1)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2)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
企業不想給員工繳納社保一般都是因為考慮社保成本太高,或者法律意識不夠,員工自己不想繳納社保主要還是因為繳納社保之后自己收入會減少,企業可以選擇通過人力資源公司把員工的社保外包的方式購買。由于大的人力資源公司在全國都是有很多的分公司和網點,可以將員工的社保買到員工想要繳納的城市,也可以買到社保繳費基數比較低的城市去,這樣的話,企業一方面按照國家規定給員工買社保了,另一方面由于買到基數比較低的地方,員工的收入不會減少太多,滿意度也提高了,企業也節省了一大筆的社保成本,可謂是一舉兩得。
駿伯人力外包集團成立于2003年3月,是國內最早從事人事外包服務的公司之一,在人事外包領域具有廣泛的影響力,并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駿伯人力自成立以來,深得政府、行業、客戶等社會各界的支持與肯定,歷獲殊榮,如“華南地區服務滿意度最高勞務派遣機構”、“廣東省人力資源服務業誠信示范機構”、“中國百強勞務派遣機構”、“廣東省人力資源服務業AAA信用等級”、“全國勞務派遣誠信示范單位”等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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