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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登記對象有哪些?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條第一、二款規定,社會保險登記對象包括:
(一)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的職工;
(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用人單位和個人如何辦理社保登記?
答:根據《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有關規定,社會保險登記的辦理程序如下:
(一)用人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和參保人員情況表。企業單位需出示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和資料;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出示有關機關的批準成立文件等相關證件和資料;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提供身份證件、戶口簿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資料。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審核社會保險登記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用人單位或個人填寫的《社會保險登記表》和有關證件等申請資料,應即時審核。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退回登記申報資料等,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對申報資料不齊全的,要求補齊資料后重新申報。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記錄社會保險登記信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將通過審核的用人單位信息、職工信息、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信息,錄入社會保險業務信息系統,完整準確地建立起用人單位和個人的社會保險檔案。
(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頒發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社會保險登記條件的用人單位,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頒發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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