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員工買社保,請為工傷賠償“買單”
2018年7月,小白入職某公司從事車間操作工,月薪6千多,但公司未給小白辦理社保五險。
8月15日,小白在工作中不慎被圓管滾落砸傷腳部骨折。當地勞動能力鑒了定小白為九級傷殘。公司為其支付了醫遼費用。
事后,小白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住院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傷殘補助金、一次醫遼補助金和一次就業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公司沒有為小白參加工傷保險,由公司支付《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是法定的責任。
本案中,結合小白月薪6800,公司應當支付小白住院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徃傷殘補助金、一次徃醫遼補助金和一次徃就業補助金共計12萬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