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明確表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中都沒有所謂的“員工自愿放棄社保,離職時可以獲一筆賠償金”的最新規定。
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員工自愿放棄購買社保(申請)承諾書》不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中亦有類似條款。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教授表示,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的義務。不能根據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朱俊生:雇主和雇員,他們基于這種自愿的原則,當然可以達成一些協議,但是這種自愿性的協定不能超越法律的約定的范疇。我們五項的社會保險,它是法律規定的這種義務,不能通過自愿性的協定去規避。
人社部指出,即使勞動者約定放棄社保,離職時仍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單位不同意補繳的,勞動者可依照社保法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