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租賃的歷史
“第一家人才租賃公司于1972年首創于美國加利福尼亞。其特點是:面向整個社會,實行全開放管理,在人才流動和使用上,打破了地區、行業與單位的界限,人才供需由市場調節雇傭雙方通過“雙選”競爭、合同制約人才。租賃公司自負盈虧,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化企業。 租賃公司向企業出租各種級別、各種類型的專業人才。租賃方式為兩種:一種是以出租人才的才能價值為依據。用人企業除向人才公司交納與人才勞動力相當的薪金總和外,還要繳納占薪金總和10-15%的人才租金由租賃公司扣除人才社會保險基金后的薪金總和發放薪金。另一種是以出租人實際承擔的勞務價值—即工作任務、期望目標的坐標,或完成的實績、成果價值的大小,決定企業向租賃公司交納租賃費的多少,由公司按一定比例,將其作為薪金發放。
租賃公司出租的人才全是公司的長期雇員,他們即使在待雇期間,可得到公司的保健、醫療、補助薪金等福利待遇,同時,公司還對出租人員進行知識更新和專業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