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職工受工傷后誰來賠償——法院認定:未買工傷保險單位埋單
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了工傷保險的,職工工傷賠償由社保機構(gòu)承擔,那如果用人單位未購買工傷保險,職工工傷賠償又該由誰來承擔?日前,海鹽法院成功調(diào)解了一起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2010年5月,阿威(化名)進入海鹽某公司上班,2011年6月30日下班途中,阿威駕駛的摩托車與第三人駕駛的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一起交通事故,后經(jīng)海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阿威和第三人均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事故中,阿威身體多處嚴重受傷,被送往醫(yī)院救治,花費醫(yī)療費用近10萬元。其間,第三人對阿威作出部分損害賠償。之后,阿威受到的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嘉興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阿威之傷構(gòu)成工傷七級。
面對昂貴的醫(yī)療費,阿威認為公司沒有為其購買工傷保險,是導致其無法得到補償?shù)脑颍煊制鹪V至海鹽法院,要求就職的公司向自己支付醫(yī)療費、一次性工傷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20余萬元。
受理此案后,海鹽法院認為阿威與海鹽某公司既然建立了勞動關(guān)系,那阿威依法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雖然發(fā)生工傷時該公司未為阿威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但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所以,海鹽法院認為公司仍需為阿威的工傷埋單。
“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是國家對職工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職工應該享受的基本權(quán)利,而且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工傷事故的責任歸于用人單位還是職工個人或第三者,用人單位均應承擔保險責任。”承辦該案的法官告訴記者。同時,他說,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不僅可以保障職工獲得救治和經(jīng)濟補償,也是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的有效途徑。
針對本案,海鹽法院多次調(diào)解,最終海鹽某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給阿威工傷保險待遇10萬元,這是單位未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最終需自己承擔職工工傷賠償?shù)囊粋活生生的實例,為所有用人單位上了生動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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