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力資源局、各新區社會建設局,各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各有關單位、人員:
為做好國務院取消部分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后續工作,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后續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函﹝2017﹞248號)有關要求,現就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的后續工作通知如下:
一、關于全省統考類職業(工種)考生的補考工作
原在我市報考全省統考類職業(工種),符合所報職業(工種)補考條件的考生,可根據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要求,參加一次統一安排的補考,鑒定時間在2017年4月30日前。具體時間和要求按省有關規定另行通知。
二、關于職業院校(技工院校)“雙證書”學生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2016年秋季以前按“雙證書”(畢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下同)招生的職業院校(技工院校),于2017年3月31日前填寫《“雙證書”畢業生計劃參加職業技能鑒定情況統計表》和《“雙證書”招生名冊》(附件1、2),并經學籍管理部門審核蓋章后,報送至深圳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辦公室。在學生畢業前,學校參考年度社會化鑒定考期安排,集中向深圳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辦公室申請鑒定。對于國務院已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認定項目,2017年起職業院校(技工院校)不得繼續按“雙證書”招生。
三、關于取消職業(工種)技能培訓補貼的問題
個人已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取消前已取得證書,或取消前參加鑒定考試并于其后取得證書),屬于我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目錄內的,可按《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辦法》(深人社規﹝2016﹞14號)有關規定,在證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四、關于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培訓項目的問題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職業資格類培訓項目中,屬于國務院已取消許可認定項目的,可申請轉換為適應性技能提升培訓項目。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要主動做好宣傳解釋,不得以“考證”、“補貼”等名義刊登散發虛假廣告招生。
五、其他要求
各區人力資源局、新區社會建設局、職業院校(技工院校)、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要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取消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并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本市統一部署和要求,積極穩妥做好取消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的后續工作。各區人力資源局、各新區社會建設局要及時將本《通知》精神傳達到轄區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指導轄區內各相關單位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后續相關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