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記者陶忠輝 龍華
汽車可以租賃、房屋可以租賃……現在,人才同樣也可以租賃了。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化、細分化、職能化的客觀要求,幫助企業建立更加靈活的用人機制,作為一種新興的人才流動模式和就業方式,人才租賃正在我省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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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租賃悄然走來
“比起以前做臨時工,心里踏實多了!”9月20日,被武漢市育才幼兒園“租賃”做文秘的熊女士,滿面笑容地接過派遣公司發給自己的月工資,工資單上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分類明細。
據了解,省內多家人才市場開辟了出租人才業務,像熊女士這樣被“租賃”者,目前我省已有近2萬人。
人才租賃,又叫人才派遣,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通過人才租賃機構選聘所需人才,并通過該機構為所聘用人才辦理用工、崗位培訓、發放薪酬以及代辦社保、檔案托管等一系列人事手續代理的用人方式。
目前,我省人才租賃走在前列的城市主要是宜昌和武漢。
隨著三峽工程建設的進展,各類專技人才的需求與日俱增。宜昌市人才服務中心派遣部負責人稱,4年前,該市一些人才和勞務中介機構就開始涉足人才租賃服務業務。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宜昌市被租賃人才達4000人。
武漢市從事這項業務的公司已達20家,租賃人才已逾萬人。其中,省人才開發交流中心2001年就開始對省內外企業提供人才租賃服務。迄今,他們已向省電信、中南電力設計院等省內外30多家公司派遣了5000多名人才。去年年初開始“試水”人才派遣的武漢市人才市場,目前已派遣員工3000余人。
省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派遣部主任彭虹說,該中心人才租賃形式靈活多樣,主要有長期租賃、短期租賃、項目租賃等。像短期辦公、行政助理人員、翻譯或主持人、導游等一些受季節或項目因素影響較大的人員已經開始被用人單位隨時“租賃”。
而在廣州、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租賃人才已開展得如火如荼。廣州從事人才租賃的中介達50多家,去年業務量已突破10萬人。上海市還在近期實施了包含人才租賃內容的“人才柔性流動”戰略。
事實上,在日本及歐美發達國家,人才租賃已成為流行的用人方式。資料表明,去年全球人才租賃市場的收入為200多億美元。
“用人不養人”的新機制
在省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記者看到,每一個前來求職的人員登記后,其資料都會被錄入到該中心的人才庫里。每當有用人需求,省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便會在人才庫中尋找符合條件者,然后推薦給用人單位。派遣人才的合同到期后,人才又“回到”人才庫中。
在人才派遣中,派遣單位始終處于中立的位置,同用人單位談薪水、談合同、談保險,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人才的后顧之憂。
省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主任雷光明說,人才租賃特征是“用人不養人”,用人單位與被聘人員不存在隸屬關系。人才租賃旨在幫助企業建立起一種“只用不管”的新型用人機制,一方面可以促進企業實現管理職能簡單化,降低人力資源成本;另一方面還可以規范管理行為,規避管理風險。例如許多小公司的業務量少,請一個專職的會計員顯得有些浪費。而許多公司的電腦常常出現故障,請個專業的電腦維護員成本太高,這時,通過人才租賃就能達到人財物綜合節省的效果。
因此對用人單位來說,既節省了“高薪養才”的成本,又實現了“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用人機制;而從被租人才角度來看,不轉戶口、不轉人事檔案、保留編制的柔性流動機制,已經使人才自身的長處得到了發揮,實現了自身的價值。
對于企業急需又沒必要長期使用的人才,人才租賃不失為一種靈活有效的選擇。雷光明指出,因為這樣他們既不用考慮招聘、考試等諸多事宜,也不用為人才的養老、保險等事操心。同時,一些處于發展之初的公司,將人事管理委托給租賃派遣公司,可有效節約用人成本、轉移用人風險。
專家們解釋,從勞動和法律關系來看,人才租賃是一種新型的勞動關系;從社會層面上而言,人才租賃可以實現各級人才的資源共享,緩解了人才供需矛盾。
亟待解決的問題
“即使給我雙倍工資和更優厚的福利待遇,我也不愿被租賃。”
某大型國企工作多年的劉高工認為,租賃期間雖然會得到豐厚回報,但短短幾個月后又要重新面臨擇業問題,自己的年齡已不占優勢,還要承受很大的心理壓力。另外他認為人才租賃沒編制、沒名分,感覺只是個“打工仔”,所以不敢冒這個險。
孫小姐被某人才服務公司錄用并簽訂勞動合同后,派遣到漢口一外地公司駐漢辦事處工作。李小姐在上班后發現,每天都得加班三四個小時,星期天還不能休息。最令她感到不公的是,辦事處不另付加班工資。孫小姐多次提出應享受加班工資,均遭拒絕。而她又求助派遣她的“東家”時,得到答復是:你的加班工資應該找辦事處去要,因為你是給他們加的班。
一位被派遣到某公司的趙女士感嘆說,臨時在別人的公司做事,同事之間缺乏認同感,老板也不會重視你的發展,認為你只不過是個干活的“鐘點工”。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目前的人才租賃市場,高級人才的租賃業務還不夠活躍,求租單位大都屬于事業單位,他們租賃工作人員是因為受編制、計劃等政策限制,缺少一線“干活”的普通管理及技術人員,對高級人才卻沒有需求。
業內人士認為,租賃人才的方式目前存在一定的“硬傷”,主要表現在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來保障租賃人才的權益。
首先是加班問題,《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要付給員工加班工資,但對租賃人才而言,往往由于勞動合同中相關的權利義務規定不明確,此類糾紛大多難以解決。
保險問題也是一道坎。根據人才租賃的協議要求,用工單位必須把養老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等費用交給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再將它們轉給被聘人員。而事實上,很多企業特別是一些私營企業卻將這部分法律明確規定的繳納費用給“漏”掉了,或者干脆與派遣公司互相推諉、扯皮,導致租賃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證。
工傷也是令租賃人才頭疼的問題。按照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應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受害人的責任。但如果租賃人才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勞動關系,工傷責任往往難以認定,容易造成糾紛。
有關專家認為,加強人才租賃法律方面的規范迫在眉睫。比如在日本,就有專門的《工人派遣法》,用來調整這種新型的勞動關系。廣東、上海等地也有相應的法規,然而在我省這方面的相關法律還不健全。
專家指出,隨著相應法規的建立健全及企事業單位全員聘用制的完善,這一新的用人方式的全面展開將為期不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