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28萬余家參保單位符合下浮失業保險浮動費率條件,擬下浮失業保險浮動費率,深圳市社保局昨日公布,公示期為7天,浮動費率下浮10%-40%不等。
依據參保單位2014年度的辭退職工比例、失業保險費收支率和招用經本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數等因素,深圳市社保局昨日公布,經初步審核有28萬余家參保單位符合下浮失業保險浮動費率條件,深圳市社保局昨日公布下浮條件的參保單位名單和下浮內容等信息,公示期為7天,參保單位可根據編號等查詢費率信息。
按規定,失業保險浮動費率以失業保險基準費率為基礎,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沒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職工,當年度費率下浮20%;上一年度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職工,但上一年度失業保險費收支率低于10%的,當年度費率下浮10%。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按照本市就業政策,招用經本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下浮的失業保險繳費額為:招用就業人數×10×招用月數×2%×當年最低工資標準。按上述辦法計算的用人單位失業保險繳費下浮總幅度超過當年應繳失業保險費40%的,按當年度費率下浮40%。實行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的用人單位于當年2月至次年1月按下調后的費率繳費。也就是此次公示結束后,參保單位下浮的費率從今年2月至次年1月執行。
深圳市社保局提醒,參保單位如對公告的情況有異議的,可在15日內向所在轄區的社保分局失業科或管理站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社保局將按相關政策規定進行復核并對異議屬實的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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