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定社會保險征繳政策
提出:我省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政策和征管程序不變,繳費方式不變,保持企業社會保險繳費成本總體穩定。規范執法檢查,嚴禁行政執法機關自行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
解讀: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為提高社會保險資金征管效率,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
本次全國社保費征管職責劃轉工作對我省的影響主要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對我省企業職工五險沒有影響。我省從2000年1月起,已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
目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5項險種的登記、申報、核定、繳納等征繳程序、模式仍按照《關于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地稅全責征收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粵勞社函〔2008〕1789號)執行,也即是由用人單位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社保費。
穩定養老保險費率費基
提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維持不變,繼續執行分類確定繳費工資下限。
解讀:2017年7月1日,我省企業養老保險實現省級統籌,企業養老保險的單位繳費比例統一到14%,企業養老保險的繳費工資上限統一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工資下限分類指導,按四類片區設置,片區繳費工資下限為片區各市全口徑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值,片區繳費工資下限高于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60%的,執行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60%。按照國家“總體上不增加企業負擔”要求,維持相關征繳標準政策。
穩定失業保險費率
提出:失業保險費率維持1%標準至2020年底,繼續實施失業保險浮動費率制度。
解讀:按照《關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的通知》(粵人社規〔2015〕8號)精神,繼續執行失業保險費率1%標準,其中,單位費率為0.8%,個人費率為0.2%,執行至2020年。
有條件的市可根據本地實際開展用人單位失業保險浮動費率,在確保失業保險基金平衡的前提下,對一定時期內不減員或者少減員的用人單位,適當下浮費率。
用人單位費率為繳費系數乘以基準費率,基準費率為0.8%,繳費系數按照以下辦法分檔次確定。
第一檔:用人單位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小于或者等于統籌地區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60%的,繳費系數按0.6計算;
第二檔:用人單位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大于統籌地區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繳費系數按0.8計算;
第三檔:用人單位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大于統籌地區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140%的,繳費系數按1計算。
失業保險申領率是指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含一次性領取人數)與年平均參保人數之比。用人單位在同一統籌地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不滿五年的,不享受浮動費率。
降低醫療保險費率
提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剔除一次性預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可支付月數超過9個月的地級以上市,階段性降低用人單位繳費費率,降低幅度不少于0.5個百分點,實施至2020年底。
解讀:各地級以上市計算本市可支付月數之前,先剔除一次性預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剔除后,可支付月數超過9個月的地級以上市,可根據本市可支付月數的具體情況,制定階段性降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費率的政策,降低幅度不少于0.5個百分點。可支付月數較多的地級以上市,可適當提高降低的幅度。
降低工傷保險費率
提出:工傷保險在全面實施浮動費率的基礎上,階段性下調繳費費率,全省平均費率再下降30%左右,實施至2020年底。
解讀: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關于調整完善我省工傷保險費率政策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規〔2015〕6號)部署要求,自2016年起我省各市進一步改革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逐步實施了新的八類行業基準費率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全省工傷保險平均費率下降了約46%,比全國平均低約50%。
根據各地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等情況,我省將分三類地區實施階段下調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即在各市現行費率政策的基礎上,珠海、韶關、河源、東莞、中山、江門、清遠市下調20%,廣州、深圳、佛山、梅州、惠州、陽江、湛江、肇慶、云浮市下調30%,汕頭、汕尾、茂名、潮州、揭陽市及省本級統籌下調40%,從2019年1月起實施至2020年12月底。在階段下調工傷保險費率期間,全省工傷保險平均費率將再降低約30%。降低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不影響工傷保險待遇水平。
降低殘保金征繳標準
提出:2018至2020年底,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下調為按2017年的征收標準進行征收。
解讀:2018至2020年底,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按2017年度的征收標準進行征收,有利于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