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駿伯勞動關系網論壇政策法規 → 先后在多家工廠打工,患職業病后向誰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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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先后在多家工廠打工,患職業病后向誰索賠?

帥哥喲,離線,有人找我嗎?
wxyhr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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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在多家工廠打工,患職業病后向誰索賠?  發帖心情 Post By:2016-12-16 9:08:33

      鄒某是江西人,從2002年開始至2010年7月一直在廣東打工。根據鄒某提供的職業史,8年來他先后在8家家具廠從事打磨工作,其中最長的不到兩年,最短的只有四個月。
他最近的工作經歷為:2009年2月13日至2010年2月23日在肇興四會市某家具廠工作;2010年3月23日至2010年7月21日在廣州市白云區某家具廠工作,都是在批灰車間從事打磨工作,工作接觸粉塵。
從2009年初開始,他就經常感到胸悶、胸痛、呼吸困難,2010年9月6日他背某職業病防治院診斷為“塵肺貳期”。
拿到職業病診斷結果后,鄒某多次找廣州市白云區某家具廠協商,要求住院治療,但是廠方一直不予處理,并稱“你的病不是在我們廠里得的”。
說法
《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本案中,鄒某最后的用人單位是白云區某家具廠,該廠依法應該承擔責任。當然,如果該廠有證據證明鄒某的職業病是先前單位導致的,那么該廠得承擔舉證責任,否則不會得到支持。
另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鄒某先后在8家家具廠工作,工作環境均有機會接觸粉塵,這是導致他罹患塵肺病的原因,而職業病有一個潛伏期,因此,鄒某有權向8家家具廠索賠。
知識點
職業病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指出,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一、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二、勞動合同的簽訂、解除和終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三、職業健康檢查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四、職業禁忌
職業禁忌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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