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供熱業務外包,鍋爐工意外死亡引發勞動爭議
劉女士和丈夫曹某均是外來務工人員,曹某生前經人介紹到承德市某機械公司從事燒鍋爐工作。2014年11月28日,曹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情發生后,某機械公司以公司冬季供熱業務外包給某商貿公司為由,不承認與曹某存在勞動關系。劉女士為此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認定某機械公司與丈夫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仲裁經過審理后查明某機械公司將冬季取暖業務外包給承德某商貿公司,某機械公司將書面供熱承包協議交給承德某商貿公司,但該商貿公司未在協議書上簽字蓋章。2014年11月13日,劉女士的丈夫曹某來到某機械公司處,開始燒鍋爐工作,至曹某發生交通事故時,承德某商貿公司仍然未在承包協議上簽字蓋章。
最終,勞動仲裁裁決被申請人某機械公司與申請人劉女士的丈夫曹某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律師評析】
外包業務要在協議生效的前提下實施
律師介紹,這是一起確定用工主體責任的勞動爭議案件。本案中,某機械公司作出決定,將冬季供暖業務發包給承德某商貿公司,在未簽訂2014至2015年度冬季供熱協議的情況下,以強調2014年度以前均將冬季取暖業務發包給承德某商貿公司,來說明申請人曹某與承德某商貿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被申請人某機械公司在明知冬季供熱協議對方單位未簽字蓋章的情況下,就開始冬季供熱工作,在操作程序上存在瑕疵。據此,應確認被申請人某機械公司與曹某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應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律師特別提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將某項業務發包給其他單位,但一定要形成書面的協議,在協議生效的前提下組織實施。本案中,某機械公司操作程序有瑕疵,承擔了用工主體責任,造成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應當引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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