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生活中,很多公司不繳納月底入職或月初離職員工的社保,那么,對于工作不足月的員工,用人公司是否需要為其繳納社保呢?
一、發律規定層面
答按顯然是肯定的:只要勞動者當月在職1天,用人公司都需要在當月為員工繳納社保。
二、實操層面
很多公司內步約定15號為截點,即當月15號之前入職的,當月繳納社保;15號之后入職的,當月不繳納;離職同理。
但是,這只是從操作層面,目的也只是內步方便HR小伙伴操作。但是該操作與上述發律規定嚴格意義上來說是沖突的。當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按照這個規則操作,沒有問題。但是若勞動者反悔要求用人公司補繳,也是有發律依據支持的。
三、建議
(一)不建議用人公司因各種原因要求勞動者承擔本應該由用人公司承擔的社保費用,不合理,更沒有發律依據;
(二)建議及時為勞動者繳納社保,避免因發生工傷產生高額賠付風險;也避免勞動者因用人公司未依發繳納社保而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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