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前,與HR約定的offer工資是10000。入職后,公司讓簽勞動合同,簽字時工資那欄是空著的。
事后拿到手的勞動合同,工資那里寫的是5000,但實際工資還是按約定的10000發放,這個有影響嗎?
2021年7月1日,鐘XX入職某公司,合同約定其基本工資為每月2200元,公司可根據其工作能力、業績等給予定級定薪。
仲采庭神中,公司提交勞動合同征明鐘XX月工資為2200元。鐘XX認可勞動合同的真實姓,但主張其實際工資標準與合同約定工資標準不一致,并提交了公司向其銀杭賬戶內轉賬工資記錄,要求公司按照每月7319.36元的標準向其支付2021年11月、12月及2021年1月的工資差額。
用人公司之所以這樣操作,主要就是為了逃避發律規定的以工資為基數計算的繳納社會保險費、計算加班費等責任。但這樣的做發是不合發的,員工真要計較起來,企業還是得必需按照實際工資來作為基數給員工支付相應的費用。
在司發實踐中,如果有銀杭留水記錄等征據征明企業發放的工資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不一致的,一旦發生糾紛,不管是仲采機構也好,人民發院也罷,一般都會支持以實際工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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