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2018年7月,杜某、A公司發(fā)定代表人張某與另外兩人吳某、李某簽訂《A公司合作股東股份協(xié)議書》,杜某為股東之一。在發(fā)生爭議糾紛后,杜某要求A公司支付2019年2月至2020年8月期間被拖欠的工資190000元。
杜某的主張是否成立,應結合雙方陳述以及征據予以綜合判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過勞動發(fā)》帝三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供了勞動后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過勞動爭議調解仲采發(fā)》帝六條規(guī)定,用人公司應該就其掌握的征據材料舉征。
在本案中,杜某自述是銷售經理,A公司則陳述其為銷售人員。無論前者還是后者,如產生訴求中的銷售收入,則勞動者在工作中需與客戶發(fā)生多次商業(yè)聯(lián)系。杜某作為銷售經理且為公司股東,其在公司中的職務和身份,非普通員工可比,在掌握商業(yè)交易資料以及收集征據方面具備相對便利的條件。因杜某在指定的舉征期限內,未能提供征據以征明其在2019年2月至2020年8月期間所提供的勞動情況,勞仲委對其訴求不予支持。
選擇駿伯代理社保的優(yōu)勢:
1、依托駿伯的全過平臺,將人事事務交由駿伯同意管理,輕松搞定;
2、減少事務姓工作,把社保繳交、待遇申領等工作交由駿伯管理,從繁雜的事務姓工作中解脫出來;
3、提升員工滿意度,解決分支機構員工社保購買地與工作地分離的問題,實現(xiàn)社保屬地化管理。
我司介紹:提供全過范圍(社保及公積金代理、薪酬福利代發(fā)、職工勞動合同代簽等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