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
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
勞動保護
勞動條件和職
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
法規規定應當納入
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
勞動合同應在試用期簽訂
還是轉正之后簽訂?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
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
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
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
動關系,
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
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
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因此,
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與勞動者
約定試用期,均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
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上
。
用人單位用工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可以在以后補簽嗎?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
定:
已建立勞動關系
未同時訂
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
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
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
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
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
西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
小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
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
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
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
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
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丁立無固定外
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
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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