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斌系齊龍公司員工,勞動合同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
王小斌向公司出具承諾書:“...公司亦向我告知應按法律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考慮到自身情況,我自愿不繳納各項社保費用(包含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由此產生后果由本人負責,與公司無關。”
在職期間,公司未為王小斌參加社會保險。
2020年7月23日,王小斌提出仲裁申請,認為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其不能享受失業待遇,要求公司賠償失業金損失。
2020年12月31日,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王小斌失業金待遇損失17040元。
一審法院:王小斌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險,又主張公司賠償其失業金損失,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
二審法院: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無論勞動者是否聲明放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均不能得到豁免
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無論勞動者是否聲明放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均不能得到豁免。
本案中,王小斌雖書面承諾因其自身原因不愿繳納社會保險,但該承諾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王小斌主張公司承擔失業金待遇損失與法有據,應予支持。
提供(社會保險、工資、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勞動糾紛管理等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