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 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
公司在規章制度中,應當對不勝任工作這一個模糊性的法律概念,基于自己公司的實際情況,作出細致性地表述,要具體羅列出哪些行為屬于不勝任工作的工作表現。
No.2 對員工的考核結論
需要有對員工的考核結論作為依據。而且這一考核結論需要向員工進行告知方可。
No.3 員工工作表現的具體羅列
需要從員工的工作表現中進行具體體現。所以公司要對員工的工作表現作一個概括性的表述,這一表述要體現出員工的哪些行為,使公司認為不能勝任工作。
這些工作表現無需員工認可,但是公司應當進行總結,以求在后期仲裁或者溝通的過程中,使公司認為員工的不勝任工作這一結論,能夠有足夠的實際表現支持。
No.4 員工的主管表述
這雖然不能算作一份強有力的證據,卻可以影響中立者對員工工作表現的判斷。
No.5 客戶的投訴記錄
員工工作不能勝任工作時,一般情況下,也會受到客戶的投訴。對于這些投訴記錄,公司需要保存完整,以備之后作為證據使用,且證明力和采信度都較高。
簡言之,員工一次未通過績效考核,用人單位并不能直接以不勝任為由解雇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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