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于2021年5月入職某機械公司工作。
2021年7月2日起,因妻子待產,梁某回老家陪產未再出勤。梁某之子于7月3日出生。
7月20日,梁某回到某機械公司繼續工作。
后雙方發生矛盾,梁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機械公司支付護理假工資等。
某機械公司主張梁某于2021年7月1日離職,后又重新入職,故不應支付護理假工資。
勞動仲裁委終結審理后,梁某訴至法院。
大家覺得,機械公司要支付梁某護理假工資嗎?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不少于十五天。
護理假是男性勞動者在妻子生育期間享受的有一定時間看護、照料妻子,為女性分擔生育責任的權利。
本案中,梁某因妻子待產回老家陪產護理,在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某機械公司應當照發工資,故判決某機械公司支付梁某15天護理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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