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強愛上了阿珍,在一個月黑風高的夜晚。阿強于2019年2月22日與阿珍登記結婚。
2019年3月1日,阿強應聘江蘇九馬公司職位,填寫應聘登記表婚姻狀況欄為:已婚。
2019年5月22日,阿強再次向公司提交員工請假單申請休婚假。公司行政人事部簽字:不批準,并注:加入公司前已婚。
看到公司不批準,阿強直接于同年5月29日回老家與阿珍舉辦婚禮。
2019年6月12日,公司向阿強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阿強于2019年5月29日起無故不來公司上班,未經公司同意至今無故曠工達12天(不含法定節假日及休息日),且未告知公司,決定于當日正式與阿強解除勞動關系。
一審判決:阿強于2019年2月22日領取結婚證,同年3月5日即入職公司,入職前客觀上不可能休滿15天婚假,因此可在入職后休,公司不得拒絕
本案阿強作為公司的員工,依法享有休婚假15天的法定權利。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依法負有給予阿強休婚假的義務。
根據本案事實,阿強于2019年2月22日領取結婚證,同年3月5日即入職公司,客觀上不可能休滿15天婚假。因此,公司在阿強提交的員工請假單上以加入公司前已婚為由,對阿強的婚假申請不予批準,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屬于拒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義務的行為。該行為侵犯了阿強休婚假的法定權利。
因此,公司認定阿強嚴重違反其公司規章制度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向阿強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屬于違法解除與阿強的勞動合同。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依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并結合本案事實,認定阿強在公司享有休婚假權利,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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