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女子入職58天遲到21次被辭退,不滿公司賠償申請勞動仲裁被駁回”一事引發熱議。涉事公司的相關負責人表示該公司確有此事發生,且仲裁結果出來后,涉事女子李某仍在網上發文詆毀用人單位及仲裁委。
在涉事公司負責人盧先生提供的相關證據中,該公司去年12月25日至今年2月28日的考勤月度表上,李某共出勤36天,遲到(嚴重遲到/曠工遲到)21次、早退1次、曠工9天,且無加班記錄。同時,李某也曾多次向公司相關負責人員發微信表示要“晚到幾分鐘或十幾分鐘”。
對此,多名律師表示,盡管我國《勞動法》對弱勢群體員工的權利保護力度較大,但是員工也不能無視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遲到早退’不僅體現員工的工作態度,同時也是違反用人單位工作紀律的行為。”
2023年2月28日,李某因勞動報酬、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一事向廣州市荔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請,請求被申請人(盧先生所在的廣州某設計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2日期間工資1741元、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5500元,以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750元。
仲裁結果:公司支付女子工資差額477.5元,解除勞動關系并無不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