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女職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生育津貼、一次性營養補助等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截留。用人單位也不得隨意終止或解
除與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某幼兒園與崔某簽訂了合同期限為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勞動合同,并為崔某繳納了社會保險費。2021年4月,崔某懷孕。
2021年7月底,幼兒園以崔某懷孕、工作不便為由要求崔某回家休息。2022年1月21日,崔某分娩。同年4月12日,某幼兒園以“合同期滿
”為由為崔某辦理了社會保險減員手續。在崔某懷孕休息及產假期間,某幼兒園均未發放崔某工資或生活費。生育保險基金報支崔某生
育津貼15363元,由某幼兒園領取,也未支付給崔某。崔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幼兒園支付生育津貼18000元及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
金21000元等。
仲裁委審理認為,生育津貼是職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
該案中,某幼兒園領取了生育保險基金為崔某報支的生育津貼,但并未正常發放崔某產假期間工資,且崔某的生育津貼高于其產假前的
工資標準,故裁決某幼兒園支付崔某生育津貼15363元。
該案中,截至2022年4月30日,崔某仍處于產假期間,即便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也應當依法順延至崔某哺乳期滿方可終止。某幼兒
園終止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故仲裁委裁決某幼兒園支付崔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0285.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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