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公司工作多年,一貫遵守公司規章制度。
5月底,因丈夫突發重病在外地醫院搶救,王某向公司請假照顧丈夫。
6月7日,公司通知王某準假至6月13日,并表示此后不再接受請假申請,如未按時返崗將按照曠工處理。王某表明丈夫仍在ICU搶救,無
法按通知規定的時間返崗,并將丈夫正在搶救的照片發給公司主管,申請延長假期。公司不同意其申請并催其返崗。
6月22日,公司以連續曠工超過5日為由將王某辭退。
后王某的丈夫因病死亡。王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委裁決支持王某請求。
公司不服裁決,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王某因特殊事由未按公司要求返崗,不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系違法解除,
遂依法判決公司向王某支付賠償金。
“萬物之中,以人為貴。”在丈夫患重病搶救之時,妻子陪護在側既是人之常情,也是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在此特殊時期,公司以無故
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使勞動者在痛失家人的同時又失去了工作,該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既違背了法律精神,又缺乏對員工應有的
人文關懷,也不符合中華民族傳統人倫道德和善良風俗。
本案判決旨在提醒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應合理、善意、寬容,堅持以人為本,人性化地執行管理制度,努力形成和諧友善的勞資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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