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香于2012年8月1日入職某全國連鎖酒店公司,任職分店店長。勞動合同期限至2018年7月31日止。
勞動合同載明,郭香的工作地點以實際分配為準,如因工作或崗位調整的需要,需要分配到其他地點工作的,郭香須服從公司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務。
郭香入職后在廣州參加崗位培訓,其后在武漢市區域的分店工作。2016年3月13日至2016年7月7日期間郭香在武漢澳門路店跟班學習。
公司于2016年7月8日發出店長異動通知郵件,通知郭香前往鎮江金山公園店擔任店長,2016年7月11日到崗上班。
同日,郭香通過郵件告知公司,由于家庭原因需照料兩歲的小孩,無法異動外地工作,望能體恤并酌情安排留在武漢市工作。
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答復郭香已經是就近安排了,請盡快到達分店開展工作。雙方就郭香工作崗位異動事宜未能協商一致,郭香沒有按公司要求到崗上班。
2016年7月27日,公司以郭香在學習結束后拒不到崗上班屬曠工行為為由向郭香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一審法院:作為連鎖企業,跨省調動屬經營需要,勞動合同也有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
二審法院:工作地點不僅是勞動者的工作場所,亦是勞動者家庭生活和社會交往之依托
本案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郭香在入職公司以后,一直在武漢地區工作生活多年,并在武漢成家撫養幼兒,客觀而言郭香難以不顧家庭生活和扶養幼兒的基本義務前往異地就職,而郭香在調崗時亦將此情況告知公司。但是公司在武漢地區尚有多家分店的情況下,將郭香的工作地點從湖北武漢市跨省調整到江蘇省鎮江市,且并未對此給予郭香必要的協助或者利益補償,屬于對郭香勞動權益的重大不利變更,超出合理范圍,故公司在未與郭香對工作地點變更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以郭香無法到指定地點工作為由解除其與郭香的勞動合同,于法無據,應屬違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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