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淑婷與徐江是夫妻關系,2013年2月16日,二人一同入職江蘇某科技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未為陳淑婷繳納社會保險費,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20年7月2日,陳淑婷向公司出具了一份《自愿放棄購買社會保險的證明》。
2022年2月3日,陳淑婷以公司沒有繳納社保等原因為由離職。陳淑婷就案涉糾紛向仲裁委申請仲裁。
一審法院:陳淑婷出具放棄社保聲明后又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有違誠信
二審法院:在判斷是否系勞動者“自愿”不參加社會保險問題上,應綜合審查、審慎認定
本案中,雖然公司提交了由陳淑婷出具的《自愿放棄購買社會保險的證明》,但不能認定系陳淑婷的真實意思表示。理由如下:
首先,雙方勞動關系從2013年2月16日就開始建立,形成勞動關系后公司一直就沒有為陳淑婷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為何到2020年7月2日要求陳淑婷出具自愿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證明,未能作出合理解釋。
其次,從《自愿放棄購買社會保險的證明》的內容看,,陳淑婷是以“本人年齡已經接近社會保險法定年齡的最后年限”為由自愿放棄參加社會保險。陳淑婷生于1975年12月,在出具證明時尚不滿50周歲,如果公司依法為其補繳社保,其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能具備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另外,陳淑婷不僅“自愿”要求不參加社會保險,而且未要求公司給予任何性質的補償,也與常理不符。
最后,公司在本案糾紛發生時只有法定代表人、公司監事等3名管理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沒有為普通工人申報社會保險的記錄。由此進一步說明,公司沒有依法履行為職工申報社會保險的義務,所謂的證明系公司為逃避法律責任,利用勞動者希望維持勞動關系的心理,迫使勞動者出具。
二審判決如下:公司向陳淑婷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59472.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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