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休
調休,從文義解釋看,是調整休息時間的意思。從我國現行規定看,國務院有權調整全民的休息時間,企業有權調整企業內部的休息時間。
企業內部的“調休”
特殊工時制中的“調休”:《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六條規定,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從上述規定可以知道,對于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職工,企業可以采用調休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
二、補休
補休,顧名思義,是彌補休息時間的意思。是指該休息而未休時,事后用其他時間來彌補之前該休而未休的時間。
從我國勞動部門正式文件出現這個詞伊始,“補休”就是用來彌補公休日加班時間的。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而對屬于“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情形,用人單位必須按上述規定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而不能以安排補休的形式予以沖抵或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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