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容博,男,1955年4月29日出生。
1969年12月,慕容博應征入伍。慕容博個人檔案最先記載出生年月為《應征公民兵役登記表》及《政治審查登記表》中記載的出生年月
1954年4月29日。
慕容博《入團申請書》、《退伍軍人證明書》、《安置落戶介紹信》、第一、二代《居民身份證》、《常住人口信息》、《戶口簿》及
相關考核評審表中的出生年月均記載為1955年4月或1955年4月29日。慕容博應征入伍前的戶籍檔案材料及出生證材料均未查尋到。
2014年4月22日,慕容博所在單位向省社會保險管理中心遞交了慕容博的《參保人員養(yǎng)老金待遇審批表》。
慕容博不服,認為其尚未到法定退休年齡。
中級法院:身份證和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的,退休年齡應以本人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作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勞動保障部門,具有作出退休審批決定的行政職
權。
慕容博的第一代身份證記載年齡雖為1955年4月29日,但該身份證簽發(fā)日期為1987年10月,而慕容博的檔案形成于1969年12月。參照原勞
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guī)定辦理企業(yè)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如本人身份證和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
的,應以本人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
高級法院:一審判得沒錯,人社廳認定的退休年齡沒問題
最高法院:身份證和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的,應以本人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來確定退休時間
最高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人慕容博申請更正其檔案中出生日期的沖突記載,但根據(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guī)定辦
理企業(yè)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fā)[1999]8號)規(guī)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jié)合的辦法
。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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