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個案例員工受傷情況幾乎相同,都是員工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摔倒受傷,江蘇高院認為食堂并非工作場所,中午用餐也非工作時間
因履行工作職責,也不是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所以不屬工傷。
浙江高院認為,食堂是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在食堂吃飯摔傷是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受到的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總結一句話:想認工傷,要看法院愿不愿意給你“合理延伸”!
附浙江案例: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
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一、二審查明的事實,首先從本案中青田新機電器有限公司上午11:30下班,下午12:45上班的作息時間安排上看,職工就餐完畢之
后,基本上就要繼續投入到工作中,因此,迭國菊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處于工作時間前后;
本案中,公司食堂作為專門為職工在工作期間安排和提供飲食的附屬場所,處在公司有效管理的區域范圍,屬于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
再次迭國菊在公司食堂就餐雖不屬于直接履行工作職責,但該就餐行為是繼續正常開展工作的前提,故可認定為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
性工作。
綜上,迭國菊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期間滑倒造成左側股骨頸骨折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應當被認定為
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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