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公司因辦公場所需裝修,與包工頭關雨簽訂《裝修合同》,約定施工期自2020年6月5日晚19點起至2020年6月15日晚24點止。
包工頭關雨招用了木工華雄,月工資15000元,微信發放工資。上班時間為晚上8點到第二天早上5點,工作地點在北京市朝陽區天暢園X號樓X層。
6月6日晚7點58分,華雄來到工地上班,保安說華雄手續不全,不讓進入工地。
華雄電話聯系關雨,關雨讓華雄從工地外圍的圍墻翻墻進入工地。華雄在翻越圍墻進入工地時腳部被鐵絲網勾住,摔成骨折。
2021年3月9日,華雄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21年4月22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一審法院:華雄受傷地點不是工作場所,受傷與履行工作職責也無因果關系,不能認定為工傷
一、華雄的受傷地點不能認定為其工作場所。
本案中,華雄系木工,其從事的辦公室裝修工作的開展地點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天暢園X號樓X層公司所在的辦公室內,與華雄受傷地點天暢園小區圍墻處在空間上存在較遠距離。其通過翻越天暢園小區圍墻進入施工地點的路徑亦非常規進入小區的方式,不屬于應當經過、停留或具有較大可能經過、停留的特定、合理區域。故人社局認定華雄的受傷地點不屬于其工作場所具有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二、華雄所受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
華雄在翻越小區圍墻進入施工地點時不慎摔傷,與其所從事的木工工作明顯不存在關聯性。
二審法院:通過翻越圍墻并非常規進入小區的方式,不屬于應當經過、停留或具有較大可能經過、停留的特定、合理區域,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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