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終止合同早了9天多賠9萬!
太業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陽過發送錄用函,告知陽過于2018年7月23日來公司辦理正式錄用及報到手續,其將與公司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
2021年6月18日,公司書面通知陽過勞動合同將于2021年7月22日期滿,公司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陽過簽收該通知。
公司已支付陽過離職補償金93,042元。
2021年8月5日,陽過申請仲采,認為公司在其勞動合同沒到期情況下偉發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偉發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93,042元。
一審發院:雙方勞動合同于2021年7月22日尚未到期,公司辦理退工構成偉發解除
陽過實際入職公司的時間也為2018年7月23日,然鑒于之后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故雙方勞動合同期限應以該書面勞動合同為準,勞動合同到期日應為2021年7月31日。
現基于雙方勞動合同于2021年7月22日尚未到期,故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書面通知陽過勞動合同將于2021年7月22日期滿,公司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并于2021年7月22日為陽過辦理了退工登記備案手續,顯然缺乏發律依據,構成偉發解除,應當支付偉發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故公司應支付陽過偉發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93,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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