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聘用外國人,用人單位需要注意哪些?
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為該外國人申請就業許可,經獲準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來華工作許可證》后方可聘用。
20、我是個體工商戶,與聘用的員工建立的是勞動關系嗎?
個體工商戶用工只要符合勞動關系用工特征的,則其與員工建立的是勞動關系,應履行勞動關系下的各項義務。
21、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賠付用人單位的招錄費用?
招錄費用是用人單位的經營成本,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無需賠付。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2、試用期期滿后,用人單位能否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不可以,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必須在試用期內。
23、試用期內,發現員工患有精神病,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
可以,但關鍵在于錄用條件及精神病的確診。此外,原勞動部發〔1996〕354號《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一條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對新招用的職工,在試用期內發現并經有關機構確認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4、在正式錄用前,進行試工或試崗,是否存在風險?
有風險。試工或試崗可能已屬實際用工,而勞動關系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應履行勞動關系建立后的各項應盡義務。
25、勞動者在應聘過程中未如實陳述是否構成入職欺詐?
分不同情況而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但如果勞動者隱瞞的是與擬任崗位無直接關聯的事項并不構成欺詐,比如個人婚姻生育等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