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轉由稅務部門全責征收
這幾種行為不要再有了
1、試用期不參繳社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辦理社保保險登記;未辦理社保登記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金。
2、員工自愿放棄社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這既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利,也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應盡義務,不能根據職工或用人單位意愿而免除,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調整費用結構,使部分薪酬不劃歸為工資收入,不繳納社保
如工資8000,拆分成5000+3000,其中3000定義為不交社保的職工生活困難補助。
值得注意的是:免征個稅與社保的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是任職單位向員工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對納稅人本人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任職單位所給予員工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只有符合規定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才可以在計算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時應予剔除;而以上方式發放的“生活困難補助”應該計入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
4、不簽合同不用繳納社保
實務中,部分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為職工繳納社保;但實際上,勞動關系的確定并不取決于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
5、長期按最低標準申報社保
社保基數有上下限的規定,若企業長期按最低工資標準申報,在社保入稅后,企業個稅申報基數及社保繳納基數將形成直接的數據比對,差異過大或異常的,稅務部門可能要求企業就未足額繳納的部分進行補繳,并加收滯納金;
另外,對于單位按最低工資繳納社保的,人社部此前曾發文明確:這種行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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