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門關于進一步規范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
一、男女平等是我國基本國策。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有利于推動婦女更加廣泛深入參加社會和經濟活動,提升社會生產力和經濟活力。
二、依法禁止招聘環節中的就業性別歧視。各類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擬定招聘計劃、發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員過程中,不得限定性別(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等情況除外)或性別優先,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婦女,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三、強化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對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含有性別歧視內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四、建立聯合約談機制。暢通窗口來訪接待等渠道,及時受理就業性別歧視相關舉報投訴。
五、健全司法救濟機制。依法受理婦女就業性別歧視相關起訴,設置平等就業權糾紛案由。積極為遭受就業性別歧視的婦女提供法律咨詢等法律幫助,為符合條件的婦女提供法律援助。積極為符合條件的遭受就業性別歧視的婦女提供司法救助。
六、支持婦女就業。加強監察執法,依法懲處侵害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特殊勞動保護權益行為。對婦女與用人單位間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申請仲裁的,要依法及時快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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