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未滿一年,公司在離職時將多休的年假工資扣回,是無故克扣么?雖然在此公司工作未滿一年,但是連續工作14年的孫先生按照國家法律應該享受10天年假,關于離職時多休的年假工資,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2010年1月,孫先生進入某制藥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孫先生入職時已年過四十,在其他用人單位已連續工作滿14年,根據國家相關法規的規定,每年可以享受10天的帶薪年休假。
2012年3月,孫先生因在春節過后與朋友出境旅游,向公司請了10天的年假,公司批準了孫先生的年假請求。2012年6月,孫先生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在與孫先生做離職交接時,發現孫先生2012年度工作未滿一整年,但已經休了10天的年假,故在最后進行工資結算時,將其多休的5天年假工資扣回。
孫先生對公司的做法表示不滿,認為這是公司無故克扣工資的行為,要求公司補足。公司沒有同意孫先生的要求,孫先生不服,在勞動關系解除之后,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補足其被克扣的工資。
員工離職時多休的年假,公司可以扣回嗎?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后認為,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與《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最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用人單位補足勞動者孫先生5日的工資。
滿足休帶薪年休假條件的職工,依法享受的產假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