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情景下,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把它變成公式:
合法解除的要件=
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內約定“錄用條件”
+試用期內證明員工存在錄用條件不符點
+試用期內解除前告知工會
+試用期內向員工送達解除通知
1.要和員工約定試用期,這是前提。
2.試用期有沒有約定“錄用條件”。如果想要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員工,首先要明確什么情況是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里就是要把考核不合格規定成錄用條件。
3.要證明員工試用期內存在錄用條件不符點?己藶槭裁床缓细褚峁┳C據。所以,轉正考核表非常重要?己吮砩系目己它c,應該盡量客多一些觀指標,比如銷售的業績,這就是一個客觀指標?
這些都做好了,再告知工會和送達解除通知,辭退試用期考核不合格員工,就不會有法律風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