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群眾反映,單位在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時,是按照每年最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標準來繳費的,遠低于本人實際工資收入總額,能否要求單位按本人的實際收入進行補繳?基數高低是否影響今后的養老金?
對此,柳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回應: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社保部門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職工應當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年度月繳費工資基數,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下、上限分別為上年度全區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和300%。根據多繳多得的原則,如果用人單位所申報的基數低于職工實際收入的,肯定會對職工今后的退休待遇造成影響。
如參保群眾發現用人單位為其申報的基數低于實際收入的,可向柳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反映投訴。社保中心將及時安排工作人員到其單位進行實地稽核,經核查屬實的,由社保中心責令其單位進行補繳。如涉及違法情形的,將提請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單位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