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小王進入某電器公司工作,老板表示將在一個月之內為其辦理社保,但小王想著繳納社保還得從自己工資中扣錢,于是提出不繳,公司也順水推舟,同意了小王的要求,并且還讓小王寫了同意不繳社保的書面申請。后小王得知,原來公司也是要為其繳納一部分社保費的,而且公司承擔的比例更高,小王覺得自己虧了,遂書面要求公司為其辦理社保,補繳之前的社保費,且愿意承擔個人應繳部分。但老板不肯,認為明明小王自己同意的怎么可以出爾反爾呢?老板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根據《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繳納社保是強制性的,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免除自己的法定義務,小王仍有權要求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用。
此外,對老板而言,不繳社保似乎是占了便宜,但事實上呢?第一,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若員工發生工傷,則本來大部分可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全部都得用人單位自己掏腰包;第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拒絕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可以以此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小王要求公司為其辦理社保并補繳之前社保費是有理有據的,公司應當立即辦理并予以補繳。公司若執意拒絕,小王可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請,要求補繳社保費,且以此解除勞動關系的,還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