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想簽競業協議的情形
員工不愿簽署《競業限制協議書》的情況大體可以分為兩類情形:一類是協議書的內容對員工的要求過多、過高,員工對協議書產生了“恐懼感”。這種情況需要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認真協商協議書的內容,以求達成一份公平、對等的協議書。
另一類則是員工另有所圖,不希望為自己增加任何義務。對這類員工的處理難度可能要大很多,而且不僅僅是企業制定規章制度就能夠解決的。此時需要明確一點,競業限制協議是與保密崗位同步的。也就是說,如果不是保密崗位也就不存在簽署《競業限制協議書》的問題了。所以,如果員工堅持不簽署競業限制協議書,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防止員工流動帶來不正當競爭,企業必須明確告知員工,職業生涯中面臨必須的抉擇:要么簽署協議書,要么離開保密崗位。
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簽訂競業避止合同的對象往往不是雇主的全體雇員,特別是不包括臨時工、普通工人。原因之一是這些普通人員一般不應該接觸企業的重要商業秘密或保密信息;原因之二是這些人員離職后在就業市場上的地位虛弱,若對其限制易被認為不公平而判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