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系天津某網絡公司的職工,2020年7月8日郭某在下班的途中駕駛一輛摩托車與李某駕駛的捷達牌汽車發生碰撞,導致郭某受傷。經認定此次事故由李某承擔全部責任,郭某無責任。同年8月7日,經人社局認定郭某本次受到的傷害屬于工傷。那么,針對郭某誤工費的賠償項目,在獲得侵權人賠付后,還能再向用人單位主張停工留薪期嗎?
郭某的誤工費在獲得侵權人李某賠付后,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發布的公報案例第6期中明確了裁判規則:“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的,在停工留薪期間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用人單位以侵權人已向勞動者賠償誤工費為由,主張無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職工因第三人侵權出現的工傷,對于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是可以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