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3日一早,大學畢業剛找到工作的齊芯蕊,為了上班不遲到走得很急。
從人行橫道過馬路,對面緊臨人行道的是一家汽車裝飾用品店,店家把氣泵等設備放到了人行道上。齊芯蕊途經此店時,“砰”的一聲巨響,氣泵突然爆裂她被炸傷。店內幾個人趕緊出來把她送到醫院,醫生診斷為右手臂右肱骨上段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肱三頭肌斷裂。
經鑒定,齊芯蕊已達十級傷殘,
多次協商未果,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她只好將汽車裝飾用品店告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李老板支付住院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多項賠償。
法院經過審理,支持了齊芯蕊的訴求,判決李老板支付賠償8萬元。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身體權,齊芯蕊路過汽車裝飾用品店時被炸傷,她對此不存在任何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盡管齊芯蕊被炸傷并非是李老板故意造成的,但造成爆炸事故的氣泵是他店內的物品,又違規擺放到了人行道上,所以依法他應當對齊芯蕊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