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為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在與新入職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總是盡可能將試用期拉長。2020年1月,在與吳女士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時,該公司同樣將試用期定為6個月。
那么,吳女士在勞動合同到期離職時,她還能就此索要賠償嗎?
吳女士可以索要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與之對應,公司與吳女士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理應不超過二個月。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