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女士在爬山時不慎摔斷右腿。根據醫院出具的治療證明,公司雖然同意給予其3個月的病假,但明確表示:因曹女士在病假期間不能給公司帶來任何效益,所以,按照按勞付酬原則,不再向曹女士支付工資。
公司應支付病假期間工資。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該規定表明,只要是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所規定的期限內,即使員工沒有上班、沒提供任何勞動且沒有給單位帶來任何效益,其也可以按照規定標準向單位索要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因此,本案中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曹女士有權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住院期間的病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