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菡婷(化名)于2020年6月12日入職某商貿公司從事會計工作。入職后,公司一直未與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是口頭與她約定月工資4500元,執(zhí)行標準工時制。
2021年9月27日,王菡婷向公司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拒絕后,她提出辭職并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其仲裁請求為公司向她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49500元、2021年7月到2021年9月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13500元。
經審理,仲裁裁決只支持王菡婷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8800元,而對2021年7月到9月二倍工資未予支持。王菡婷不服該裁決訴至法院,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對此,王菡婷非常困惑。
《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人社部發(fā)(2022)9號(2022年2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資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