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6月,小秦進入了一家公司從事木工工作。應聘時只簽署了一份入職登記表,上面具體記載了小秦的基本
情況及該公司負責人黃某簽名確認的試用期及試用期工資5000元。3個月后小秦離職了,并提起仲裁申請,要
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間的二倍工資。但公司辯稱,入職登記表是雙方簽訂的不正規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要
件;如該份入職登記表不能視為勞動合同,則入職登記表上約定的小秦的月工資也無效。
本案例中,首先,雙方簽字確認的登記表本身就明確標注為“入職登記表”,而不是合同或協議。其次,合同
應當具備《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備條款,而該份入職登記表只涉及了勞動者基本信息、勞動報酬、試用期,
但未明確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相關勞動權利義務內容,并且無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因此
不能被視為書面勞動合同。再次,《勞動合同法》有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因此,雖然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黃某是公司負責人,其在該份入職登記表上的
簽字代表了用人單位,因此該工資約定合法有效。最終,經仲裁委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該公司支付小
秦二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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