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小董被一家建筑公司考核合格后錄用,但該用人單位未與小董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為他繳納工傷保險。后來,在一次施工中,小董不慎從腳手架上跌落,造成九級傷殘。在治療期間,建筑公司“從人道主義出發”為小董支付醫療費2.2萬元后再無說法。其妻遂委托律師收集證據,并及時向人社部門提出了確認工傷的申請。經審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認定,確認小董為工傷,裁決該建筑公司為其支付治療費、誤工費、傷殘補助金等費用合計18萬余元。
首先,明晰哪些情形“算工傷”。所謂工傷,是指生產勞動過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性意外損傷。依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下列情形屬于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其次,發生工傷及時認定。
第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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