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與某公司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也為其參加了工傷保險。2月14日,梁某在上班途中發生自己無責任的交通事故,后經搶救無效次日死亡。事后,公司在4月14日才為其申報工傷,工傷認定之后,公司及死者家屬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領取相關待遇時,卻被告知公司未在30日內申報工傷,申報之前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公司負擔。
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是否應擔責?
社保中心工作人員解釋,公司雖為梁某繳納了工傷保險費,但卻未在事故發生后的規定時間內為其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也未遇到特殊情況,或者就算有特殊情況也未申請延長時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到工傷認定申請受理之日止,期間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可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這些待遇是職工死亡時就實際產生的。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判定、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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