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老板降薪、公司單方面安排待崗...這些勞動爭議案怎么維全?
案例1:春節延長假和延遲復工期間工資爭議案
歐小姐是某防護用品公司的員工,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間,公司應政府抗異防異號召生產防護用品,歐小姐應公司要求上班。2020年3月,歐小姐認為公司在上述期間安排其上班且沒有相應補休,應按照不低于工資的300%標準支府工資報酬。公司則認為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間不屬于法定節假日,在此期間安排歐小姐工作不應當按300%的標準支府工資報酬。雙方為此產生爭議,歐小姐遂申請仲裁。
處理情況:
異情防控期間,當地仲裁機構通過在線視頻調解,向雙方當事人釋明相關工資支府法律法規政策。公司同意歐小姐春節延長假期間(1月31日至2月2日)工作安排補休,2月3日至9日期間工作,工作日工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支府,休息日加班費按照日工資標準的200%支府,當天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歐小姐撤回仲裁申請。
案例2:公司單方安排待崗
2018年7月,劉某入職某公司,月工資6000元。2020年2月17日,公司復工后,因受異情影響,業務量驟減,經與員工協商采取輪崗形式輪流上班。2020年2月28日,公司通知全體員工,因訂單不足工作量不飽和,從3月1日起不再安排劉某等部分員工工作,按待崗處理至公司恢復正常生產,待崗期間工資待遇按集體合同履行,劉某等人如不同意待崗安排,可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或申請停薪留職,其余員工仍繼續輪崗工作。劉某考慮公司困難及家庭需照顧等原因,選擇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雙方因經濟補償計算及支府時間等產生爭議,劉某遂申請仲裁。
處理情況:
用人單位因受異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的,可以與勞動者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變更勞動合同,穩定工作崗位。本案中,涉案公司與劉某未能就待崗達成一致意見,經公司提出,雙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司一次性向劉某支府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
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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