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選擇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不得再主張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勞動者在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下選擇與用人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得另行主張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簡要案情】 馬某系淮安某商貿(mào)公司總賬會計。2013年7月,雙方簽訂第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雙方簽訂第二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1日,雙方簽訂第三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1月1日,馬某申請辭職,商貿(mào)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批準馬某辭職。之后,馬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令商貿(mào)公司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仲裁委未予支持,后馬某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馬某雖符合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但其與商貿(mào)公司已簽訂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馬某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該勞動合同的簽訂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應當視為雙方對勞動合同的期限協(xié)商一致。商貿(mào)公司在此基礎上與馬某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判決駁回馬某要求商貿(mào)公司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訴訟請求。 【法官寄語】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xù)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的,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續(xù)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并不排除勞動者選擇與用人單位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雙方已經(jīng)續(xù)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應視為勞動者做出了選擇。如果勞動者反悔,主張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應舉證證明所訂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若不能舉證證明,其相關主張將難以得到支持。 本案旨在提醒勞動者應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在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可以及時向用人單位提出。即便出于各方面的考慮沒有提出,也不用擔心,在本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仍有選擇續(xù)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實際權益并沒有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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